
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参照的还是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规定,好像有些地方规定,重症可以直接适用最高医疗期;
我所在的城市没有地方规定,但员工确实重症无法返岗,延长医疗期半年即达到退休年龄,这种情况下如何操作比较合法合规,我的想法是: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延长医疗期直至退休—公司领导逐级审批,并下文同意延长其医疗期——向集团公司报备。
请大家指正,流程是否有瑕疵。
看流程,没毛病
可以
未必是本人提出,HR提出方案,让公司审批一下也可以。
如果按照医疗期满操作,一是是否适用2年的医疗期有争议;二是如果视为医疗期满解除合同,公司要支付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且还存在违法解除的风险。
鉴于此,从公司的角度,延长医疗期到退休是最稳妥的。
至于是员工申请还是HR申请,都可以,公司审批了就可以。
也没有法律规定医疗期满就必须解除,是如果医疗期满了,公司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但也可以继续按照病假处理,不解除劳动合同。
流程没有什么瑕疵,前置工作做完善就好。最好提前确认这个员工是否能正常享受养老待遇,另外员工的情况最好咨询一下当地的劳动仲裁委,看有无其他风险。关于重症可以直接适用最高医疗期,员工自己除非是工作年限匹配,不然一般都是申请延长,公司审批同意后享有,不是默认享有。正常来说医疗期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员工办理完退休后就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医疗期长短的问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