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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9日,张三在工作过程中因事故死亡。为申请工伤认定,张三家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张三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件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25年3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三的死亡为工伤。
该公司在员工不幸因工死亡后,非但没有积极承担责任,反而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里,利用程序权利,隐瞒关键证据,恶意拖延劳动关系的确认。这种“耍赖”式的诉讼策略,迫使劳动者家属不得不付出了更多的律师费。
2025年4月17日,张三家属就工亡赔偿、律师费等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后诉至法院。
问:该公司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承担律师费?
A:是
B: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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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判决结果是A,但这不是法院判决的常态。
大家要注意极端案例的引导作用,极端案例更能被报到或拿出来讨论,因为具有新闻性,但这样的判决结果却不是当下司法判决的主流,极端案例的示范作用很容易让我们对其他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误判。
按情理A
按目前大多判决,律师费事前无约定的,自行承担。B
A
浪费家属时间、浪费国家资源,故意拖延耍赖,理应承担律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