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一直是单双休工作制,招聘时谈工资是打包了单休周六上班的整体工资,劳动合同里的工作时间写的是:单双休,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后工资写的是实际工资总额,没有下发过工资条,现在领导想把劳动合同里的工作时间改为标准工时制,然后劳动报酬写:计时工资: 基本工资2500元/月(双方一致确认该金额为乙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然后借着最近公司改名的名义跟全体员工签订一份更新版的合同,同时在工资条里拆分一项:周六固定加班工资,有以下疑问想请假各位老师:1.劳动合同这样修改有无问题;2.现阶段全员签一份更新版的劳动合同还是等原有劳动合同到期后再签,谢谢大家!
这样修改没什么问题。
重签如果已经做好员工沟通 ,让员工认为新合同对自己的利益没有损害,甚至是有益的情况下,大家会积极签的。
不建议借公司更名对未到期劳动合同全员强制重签,优先选择原合同到期后续签时同步优化条款,确需调整的走合规变更路径。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强制重签不仅易引发全员抵触,还会累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加速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触发条件。若确需调整工时与薪酬结构,无需重签整份合同,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后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仅针对变更条款做书面确认,与原合同一并归档留存,既实现优化目标,也最大程度规避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这样修改存在显著法律风险与实操隐患,并非合规的薪酬工时优化方案。一是加班基数约定涉嫌无效,司法实践中,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需以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应得工资为准,仅约定最低工资 2500 元作为基数,属于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的格式条款,即便双方签字,后续员工仲裁时大概率会被认定无效;二是本次修改属于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结构等劳动合同核心条款的重大变更,必须与员工逐一协商一致,借公司更名强制全员重签,员工有权拒绝,单方强制修改涉嫌违法;三是原工资为打包总额,拆分后若实际到手收入缩水,员工可直接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维权。
现在的版本只有基本工资没有什么岗位工资,餐补,交通补助,绩效工资什么的吗?你改了就全部改好,重新签订可以不需要等到期后,但是所有的前提都是员工愿意。先动员沟通好再动作。
个人解读,可能有误差。1.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否可以双方约定,全国各地判例不一,有的地方支持基数约定,有的地方不支持。
2.在合同文本中写明具体薪酬结构,其中基本工资2500,xxx。这样写不weifa,但后续公司调整薪酬结构,调整基本工资数额时,都属于变更合同内容,都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为以后的各项薪酬调整埋下不小的麻烦。平台法务老师建议在合同文本中对薪酬的约定为--按照公司的绩效薪酬制度执行。(当然前提是公司有绩效薪酬制度)
3.可能这里理解有误差,原合同文本中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后公司写明了实际工资总额,如8800元,是这样吗?现在公司更新版合同,希望在合同文本中约定薪酬结构--其中基本工资2500元。是这样吗?如果个人理解无误,那么公司现在的薪酬约定就构成了单方变更合同文本,还涉嫌恶意拆分工资架构(最近各大律的常用语)。先不管是否hefa有效,如果员工拒绝签署新版的合同,公司考虑如何操作啊?公司改名后不续签?不续签需要补偿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