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在公司做了十五年的普工,因原部门解散,公司安排新的岗位,但是新公司在同一个园区,岗位,工作内容也一致,上班时间底薪全都不变。
员工不同意去新部门,理由是不适应新岗位环境,公司也给他换了好几个部门都是和他之前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底薪,工作时间等都不变,员工都因不适应环境不去新岗位就职。
后公司发出正式调岗通知书给员工且要求再规定时间内到岗,员工未到岗且原岗位打卡权限已解除,导致员工未到新部门打卡,矿工三天自离处理。
后员工去仲裁,说公司单方面调岗未经过员工本人签字同意,不知道大家对这个案例是怎么判断的?公司胜诉大还是员工胜诉大?
胜诉要看诉的是什么?员工去仲裁,裁的是啥,核心诉求是啥,诉求对了胜诉概率就大,诉求错了,胜诉概率就小。
员工原岗位打卡是取消了 但是事实是什么?员工是否到原岗位上班且有记录了?
如果员工在原岗位正常上班,就是违法解除2N 公司必败。
矿工三天自离处理是什么意思?你们制度对于旷工三天的处理是什么?是否有很清晰的说明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在你处理这件事情时候是否有留痕,是否说明不到岗的后果,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改变,工会是否知晓,是否真实的完全不需要原部门。都是的话,即使仲裁,他也不得赢。
个人来解释下。如案例表述无误,个人认为争议点为;1部门解散后公司是否有权调岗2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合法有效(自动离职是否有效)。1.调岗的问题,案例适用于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理性可以从工作内容,时间,薪资不变方面得到支持。在公司多次提供调岗选项,员工拒绝后,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到调整岗位到岗工作,此时,员工拒绝的,公司可以依公司规则制度或奖惩办法给予处罚;如制度中对公司合理调岗情况下,员工依旧到原岗位签到,未到新岗位工作的情况定义为旷工,那么公司可以使用旷工严重违规或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的解除。前边第一点解释了如公司依法操作,是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但是,公司操作的步骤有问题,且问题不小。首先,劳动合同的解除都需要公司依法来操作解除,不管是单方解除还是协商一致解除,都需要手动通过签署一系列文件来解除,不存在“实操中”的自动离职。且,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程序上的要求,需要经过工会程序,且,司法实务中,员工旷工情况下的解除,很多地方要求有必要的催促程序。
至于仲裁结果倾向,可选择的方向较多。如公司方法务给力,公司可以提出,员工拒绝调岗,且长期未到岗工作,公司尚未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现公司要求员工限期到公司报道并说明情况。自然,如果公司主张调岗hefa有效,也有的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