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最近变更了公司名字和法人,虽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但是公司想趁此机会跟员工重新签订一份条款更为完善的劳动合同,以此规避一些风险。(并不是想以此重新计算员工的工龄)请问:1、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该怎么写呢?是跟回最近那份未到期的劳动合同上的时间吗?还是该员工入职本公司的那个时间? 2、像我们这样重新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吗?谢谢!
重签核心注意事项:一是必须平等协商一致,不得单方强制员工重签,避免被认定为违法变更劳动合同;二是新合同仅可优化完善条款,不得降低原薪酬待遇、调整核心岗位、加重员工义务、排除员工法定权利,否则员工有权拒绝;三是做好全员沟通,打消员工待遇、工龄变动的顾虑,确保员工本人亲笔签署,杜绝代签,签署后双方各执一份,原合同同步归档留存,全流程留痕确保合规。
劳动合同起始时间需填写员工最初入职本公司的时间,合同终止日期与原未到期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保持一致,完整承接原合同剩余履行期限。同时必须在合同中增设专项说明,明确标注 “因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双方协商一致重签本合同,本合同替代原劳动合同,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龄自原入职之日起连续计算,不受本次重签影响”,契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从根源规避工龄认定的法律风险,也能提升员工接受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公司名称变更、法人变更属于典型的“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的情形,工龄必须连续计算。
签一份《劳动合同变更/续订协议书》作为补充
不要直接让员工签一份全新的合同而不做任何说明。建议先签署一份简洁的变更协议,写明: “鉴于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作如下确认:
1. 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继续有效;2. 甲方(公司)承认乙方在本公司的连续工龄自【首次入职日期】起计算;3. 双方重新签署《劳动合同》以完善条款,新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新合同中明确写入“工龄连续计算条款”
在新合同的补充条款位置(如“其他约定事项”),务必加入:
“乙方确认,其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自【首次入职日期】起计算。本次合同重签系因公司名称及法人变更,不改变乙方在本公司的连续工龄,不影响乙方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
向员工做好沟通解释
员工看到要重签合同,第一反应往往是“公司是不是想坑我”。
建议由HR或部门负责人在签署前简单说明:“公司只是改了名字,趁着这个机会把合同条款更新一下,大家的工龄、待遇什么都不变。”消除误解比什么都重要。
保留好全套书面记录
原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新劳动合同、员工签收记录,全部归档保存。万一将来有争议,这些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想知道这个注意是谁提出来的,是HR吗,还是你们老板。新签合同?咋想的。这不是白白的为企业浪费一次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吗?要知道企业只能跟员工签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你只是改了一下名字和法人,做一个劳动合同的变更不就行了吗,为什么要新签呢(当然新增事项也可以以变更的形式体现啊)。
规避风险也可以通知修订规章制度来达成目的,不必非得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