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公司项目部员工都是上六休一,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490元)+岗位津贴+技能津贴+全勤奖+餐补+周六上班按照基本工资2490元 /21.75*2倍工资=8900,工作日8小时以外和周日加班 安排员工调休,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基本工资2490元的基数 3倍支付给员工,这样的计算方式违背劳动法吗?
现在员工离职了,提交仲裁,要求支付之前在职期间的每周六的加班费,按照8900/21.75*2计算,可以驳回吗?
劳动合同中有写明,加班费计算方式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没有写明工资具体多少
合法
小建议:应该注意完善劳动合同中工资结构与加班费基数约定,确保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避免后续争议。
员工主张按 8900 元计算周六加班费,需区分 8900 元构成:若包含加班费、餐补等,仲裁 / 法院会剔除后按正常工作时间应发工资核算基数,而非全额 8900 元。公司可举证工资构成中哪些属于非工资性收入,争取按合理基数核算,但完全驳回诉求的可能性极低。
从合规性看:1.劳动合同仅约定按最低工资标准算加班费,未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构成,司法实践中易被认定为约定不明,仲裁 / 法院通常会以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实际应发工资(剔除加班费、餐补等非工资性收入) 作为计算基数;2.周六加班按最低工资 2490 元算 2 倍,若实际正常工资高于此标准,该约定因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可能被认定无效;3.工作日加班调休、法定节假日按最低工资 3 倍支付,符合法律规定,但法定节假日基数同样存在低于实际工资的风险。
首先要看一下,您是哪个省市。有些省市是可以与员工约定加班费的,(允许有条件约定:上海、江苏、天津、北京(有争议))在这个区域 内,只要有约定就没问题。但有些省市不可以(广东、浙江、山东、重庆)。不过我听说很多仲裁现在对于加班费是有模糊区域的。建议提前跟仲裁沟通。
你看一下自己属于哪个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