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内人士(履历挺牛的)提供一个思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按《公司法》走聘任制,任期定一年一聘任。如果不合适,聘任到期就解除聘任关系。这样真的可以规避劳动关系?大家都来讨论下
核心结论是仅靠《公司法》一年一聘任,完全无法规避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该操作几乎无抗辩空间。 《公司法》的聘任制是企业治理层面的职务任免规则,解决的是高管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职权问题;而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看实际用工事实,与职务聘任无冲突。总经理、财务总监即便签聘任协议,只要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接受工作安排、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保,就构成法定劳动关系,聘任期限≠劳动合同期限。 聘任到期解除职务,不等于解除劳动关系,若未与高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高管仍可主张恢复岗位或违法解除赔偿金。即便约定聘任到期自然终止,司法机关也会认定该约定因违反劳动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若企业确需按任期管理高管,合规思路是:聘任协议 + 劳动合同双轨约定,将聘任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匹配,同时在合同中明确聘任到期未续聘的,劳动关系同步解除的协商条款,而非单方主张 “聘任到期即无劳动关系”。
解聘是解聘的岗位;不是解除劳动关系。
是否聘任制并不能左右劳动关系。决定双方是否为劳动关系还是要看公司是否对员工构成支配性管理,双方是否有从属性。
聘任制是基于《公司法》,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内部治理,主要涉及的岗位是总经理、副总以及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的内部治理结构。
基于董事会权限,公司是有权更换以上岗位人员的,但如其他同学所言,这里的有权更换是否就等同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合法解除比较有争议,同时,对于恢复劳动关系是否适用这些岗位,也有不同的理解。
我的理解是,公司有权更换,但是否属于违法解除,要回到劳动合同法的领域,不能仅通过董事会决议就认定合法解除。对于其他岗位,就与公司法中的聘任制没有关系了,更不能全部套用。
公司招聘了一个员工,暂时没说啥岗位,但是签了劳动合同,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了;然后突然有一天,公司班子会开会研究,聘任该员工为人力资源部经理。那么试问,这个聘任书能规避员工的劳动合同吗?从给员工发了聘任书那天,就不用跟这个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了吗?大家都HR,有几个人敢这做。
人力资源经理是这样,换个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的名字。道理不是一样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