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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7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自2001年6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张三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问:法院会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吗?
A:会
B:不会
B
他现在和公司是什么情况?离职还是在职?
整体来说,现在仲裁已经不裁劳动关系了
法院的话应该看他是否有工资流水、打卡记录等。否则也会不认可吧。
B,法院应该不会判定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核心原因有二:一是仲裁时效已届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张三主张的劳动关系终止于 2007 年 12 月,至 2025 年 3 月申请仲裁已超 17 年,无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仲裁委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通常会尊重时效原则。二是举证难度极大且证据易灭失,2001-2007 年的用工事实距今超 20 年,相关的原工资记录、考勤、工作证等关键凭证留存周期有限,公司无义务长期保管数十年前的用工资料,张三难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从属性” 用工关系(受管理、获报酬、劳动属公司业务组成),即便公司举证不能,也难以仅凭推测认定劳动关系。实务中,超过十年且无完整证据链的劳动关系确认诉求,法院支持率极低,故综合时效与证据因素,法院不会判定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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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以仲裁委或法院判决为主。
个人观点,员工败诉概率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