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况说明:
某某员工近十年都是在研发部实验室做一个普工(测量员),长白班。
因业务缩减,研发部实验室关闭,故提前一周邮件和发通知函给员工本人去工厂实验室做普工(测量员)。
这里要注意:岗位不变,都是普工且都是测量工作,上班时间不变,但是工厂要上两班倒。上班地址不变都是一个园区,工资待遇不变。
这种情况下,员工以不上夜班为由不去新岗位上班,各位觉得有理由吗?
员工以不上夜班为由拒到新岗位有一定合理性。核心争议点在于工作时间安排的变更,原岗位明确约定为长白班,即便岗位名称、工作内容、薪资待遇、上班地址均未发生变化,两班倒仍属于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的实质调整。依据《劳动合同法》,此类涉及劳动者核心权益的变更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公司仅提前一周发通知却未履行协商程序,员工依法有权拒绝。此外,需考量该员工十年长白班的工作习惯及可能存在的生理、家庭等适配性问题,若公司无法举证两班倒安排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强行调班极易引发劳动纠纷。实操中建议公司与员工协商,比如增设夜班补贴、弹性排班或匹配其他长白班岗位,平衡业务需求与员工权益,规避合规风险。
上夜班员工却有困难的。是可以拒绝的。友好协商吧。
不接受就协商解除
看到问题,我来说下吧。1,公司调岗是否合法,从法务角度主要分析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展开讲较麻烦,合理性就是调岗不具有惩罚性、侮辱性,员工可胜任新工作,薪资没有明显变化等。
2.公司方有很多可操作的手段来提高调岗的合法。比如合同文本中不会约定具体的岗位名称,而是宽泛的约定为某类岗位,文本中同时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具体岗位进行调整。且,现在公司除了法定调岗条件外,可以和员工就调岗约定调岗条件(约定调岗)--一般入职时签署相关条款,说是协商一致,其实大家都懂。
3.就楼主情况具体分析。研发部实验室关闭,造成实验室员工无岗位(同科室其他测量员同样无岗位),该情况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条款,同时也符合法定待岗的条件。如考虑调岗,个人建议在合同履行协商时,增加拟调整岗位供员工选择,员工此时不同意调岗的,公司可参照第三款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单方解除。如考虑待岗,建议向员工出具书面待岗协议或通知,说明客观情况及待岗时间、待遇,公司可hefa操作待岗。
另公司硬性安排调岗,就是楼主的最纯粹的调岗,建议合同文本中注意事项要有,合理性这方面需要在夜班时间做优化(两班倒不符合工时规定,如调整为长白班8小时,夜班7小时),此时调岗被认定合理,hefa的概率更高
工作时间变动算是很大的变动了,员工有理,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