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3年8月15日入职某餐饮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实际每月实发工资数额不固定。经庭审查明,陈某产假前月平均工资为8403元,某餐饮公司已为陈某正常缴纳生育保险。陈某自2023年7月15日开始休产假,产假天数为158天,于2023年12月19日结束。产假期间,某餐饮公司未向陈某支付任何工资或生育津贴。产假结束后,某餐饮公司为陈某申报并领取了生育津贴,但并未向陈某支付。
2024年1月14日,陈某以某餐饮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直至2024年3月21日,某餐饮公司才向陈某支付生育津贴2.6万元。问:仲裁委员会会支持陈某的诉求吗?A:会B:不会
A
答案来啦,本次案例答案是【A】本案中,某餐饮公司在陈某产假期间未支付任何工资或生育津贴,导致陈某在长达158天的产假中无任何收入来源,生活保障缺失。尽管某餐饮公司已为陈某申报生育津贴,但直至陈某产假结束近三个月后才实际支付,该迟延支付行为已构成拖欠劳动报酬。陈某于2024年1月14日以未及时支付生育津贴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有法律依据,仲裁委应予支持。案例解析?:https://www.hrloo.com/rz/14779768.html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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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可能有不正确。1.个人支持员工追偿社保待遇--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的性质界定个人有不同看法。因为生育津贴是员工缴纳社保后依法享有的法定待遇,津贴本身不是员工付出劳动后的对价所得,不属于薪酬,属于社保待遇。所以,个人倾向于,社保待遇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可能有不正确),且,公司已经领取了生育津贴,仅仅是未支付给员工,津贴款项属于公司的不当得利,因津贴发放产生的纠纷(公司和员工间不是员工和社保机构间)属于民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