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一家高薪生产制造中小企业的HR,25年公司开始推行年度单一目标各产品线销售目标值,这个目标从销售到研发到生产都是这个目标。因此25年年初建议各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只有销售部签订完成,其他部门一直拖延未签订。直到年底有研发一个小组未能完成目标,员工不认可,平时每月绩效都在1之上,而年底没完成目标。补充:公司有《薪酬制度》明确年终奖金需完成工作任务确定是否享受双薪,但制度并没有走民主程序。
如果员工不认可,极端情况,离职后仲裁公司。26年计划制度做个汇编让所有员工签字,建议各部门评时绩效能结合年度目标。请各位老师多给建议
仲裁的时候再讨论该不该给双薪呗,现在操这个心没有意义。
成工作任务确定是否享受“双薪”?薪是薪,奖是奖,你不知道么?
所以年终奖金就是年终奖金,双薪只是年终奖金的组成。是不是这样理解呢?如果劳动合同、offer、招聘信息中未明确14薪,那么奖金公司是有权利视经营情况做调整的。相反,则需要按约履行。
问题比较多,有目标共识的问题、目标履约签订制定的问题、制度的问题、绩效管理的问题,优先要解决哪个问题?几个关键信息: 1 关于奖金:概念层面薪酬和奖金要区分;如果offer录用函、薪酬确认单明确双方签署的是双薪,这个是应该履约发放的;奖金是额外的,要和公司的经营目标挂钩,通常说多劳多得,公司有收入、有利润,才有可以分配的奖金池,如果公司没有赚钱可以少发甚至不发。这类场景员工仲裁举证真实清楚,双薪是一般会支持的,奖金需要企业举证经营相关数据;
2 关于制度:制度要事先制定、通过工会民主程序、全员告知,事后应用才有依据,否则基本举证无效;当然即使程序合规的制度也不能大于法律,从管理层面公司可以提要求写进制度起到管理威慑功能,但是不符合法规时员工仲裁不一定会采纳。
3 关于绩效:不太理解你提到的,公司明确的目标各部门可以不签订?如果年初就不认这个目标,没有共识,过程管理、评价、应用都会有很多风险。
综上,如果希望降低被仲裁的风险的话,马上可以做的是把绩效制度、薪酬福利制度、奖金制度完善通过民主程序发布应用,绩效管理系统性的运作起来 一定要有高层的参与和支持。
没有把关键信息描述清楚
1、25实施各产品线销售目标值,这个目标从销售到研发到生产都是这个目标,与年底有一个研发小组未能完成目标,好像有歧义。
2、年底双薪的概念是怎么定义的?是一个月的年终奖的概念还是固定报酬的概念,这个是靠你们公司在制度,劳动合同等文件上的确定的。通常市面上的年底双薪是没有其他条件的固定工资收入。
从你提到的员工不认可的担忧上推测,大概率是踩了红线。26年制度汇编签字面临着员工不签又如果对应?先在绩效就是你说的目标责任书着手吧,目标能不能完成看部门,考核框架与结果应用的规则看hr。在机制上尽量避免对立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