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张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薪资标准包含基本工资、津贴、加班费、保险等所有劳动报酬在内,且无平日及节假日之分。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张三与公司签订《一次性处理协议书》,载明:本人自愿请求处理关于本人在上述期间内的工资等因劳动关系依法享受的各项待遇问题现已经结清,公司已全额支付完毕,不存在任何拖欠,上述期间内双方因劳资关系再无其他纠葛。张三要求公司支付支付加班、加点工资19458元。
问:法院会支持张三的诉求吗?A: 会B: 不会
我是看了案例分析回头来回复的。之前平台法务老师讲过,类似加班费争议,南北方判例会有差异,特别是双方在解除时的协议中,约定了费用已经结算完毕,双方再无劳动争议等类似约定的。当时老师讲到,在南方,特别是上海、广州等地区,有案例的法官会穿透协议看实际情况,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薪酬包含加班费,但经过计算后,约定的加班费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法官仍旧会支持员工的加班费主张,但在北方,双方约定再无争议的,大概率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法官都会坚持协议的效力,不支持员工再主张加班费
张三可以提供相应证据,会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