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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1月起,张某在宣城某耐磨件公司从事炉工工作。2023年5月3日14时13分,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宣城市某小区出发,前往位于郎溪县十字镇的公司上班途中,与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某倒地受伤和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2023年6月5日,某耐磨件公司向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郎溪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郎溪县人社局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某自行计划提前8小时前往公司,不能视为合理上下班时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张某不服该认定,向郎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法院会支持张某的诉求吗?A:会B:不会
B
不会。
工伤认定标准: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是提前了8小时,这个估计不会被认定;要下佐证,需要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必须提前8小时到岗;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有两个要点,一个为上下班途中,一个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第二点交警部门已经认定,争议点主要在“上下班途中”。张某主张工伤,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要张某举证提前8小时前往公司合理且属实的,比如有公司的提前到岗通知等,否则按常理推定,提前8小时上班一般不太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