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赵某是江苏某公司员工,公司为赵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公司作息时间:08:00-11:00,12:00-17:00。11:00-12:00为午餐时间。
2024年9月8日11时42分许,赵某在公司食堂楼二楼打饭时突然晕倒,在场同事立即呼叫120,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日期:2024年9月8日12:54:00,死亡原因:心跳呼吸骤停。
2024年9月23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11月14日,人社局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家属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决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问:法院会支持赵某家属的诉求吗?A:会B:不会
B
典型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必要延申,如果从发病到死亡时间没问题肯定算工伤。
应该将午休时间视为与工作相关的合理时间,将食堂视为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因为午休午餐都是是满足生理需要,不能完全狭义理解工作时间和地点
A 工作岗位:公司食堂是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必要工作配套设施,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应当认定为 "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赵某在打饭过程中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为 12:54,从发病到死亡未超过 48 小时,符合 "突发疾病死亡" 的条件
工作时间:虽然 11:00-12:00 是公司规定的午餐时间,但这是员工维持正常工作所必需的生理需求时间,应当被认定为工作时间的组成部分。
B,不会,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非生产原因关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