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张三2023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1天。2023年12月20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张三,安排其于2023年12月21日休年休假。张三通过电子邮件回复不同意该日休年休假并于当日实际提供劳动。
2024年3月6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091元。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张三对此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问:法院会支持张三的诉求吗?A:会B: 不会
不会 法院不会支持张三的诉求,该结论可从法律依据和案件事实细节两方面具体分析,且该案情已有对应的二审法院裁判结果佐证: 法律条款的适用依据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意味着只要满足 “单位已安排休假”“职工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 这三个条件,单位就无需额外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工资,仅需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即可。 案件事实与法律要件的匹配:一方面,公司已履行安排休假的义务,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通过电子邮件明确通知张三次日休年假,完成了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法定职责;另一方面,张三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不同意休假,该电子邮件属于书面形式,符合 “书面提出不休” 的要件。此外,张三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不同意休假是因公司安排的休假时间存在不合理性等客观正当理由,应认定为系其个人原因拒绝休假。 综上,本案中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张三的诉求缺乏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最终不会支持其要求公司支付 2023 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求。
这是什么样的模范员工啊,1年了连1天假都没请吗?这样的模范员工不得先奖励吗,咋还因这点钱弄到仲裁、起诉的地步。
本案具体分析1. 不属于 "单位原因未安排休假"本案中,公司已主动安排张三休年假,且提前 1 天通知,不存在 "单位原因不能安排休假" 的情况。相反,是员工明确拒绝了公司的安排。2. 员工拒绝休假的法律定性张三通过邮件明确表示不同意休年假并实际工作,应认定为 "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符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法律后果:公司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的额外工资。
之前看到其它的案例,说是会支持的,因为需要协商安排,而非单方面通知
A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合理安排员工年休假时间,公司已安排员工12月21日休年休假,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即日工资2倍。
但因员工当天正常出勤,需结合案情实际情况判断,仅支付员工当日实际提供劳动,1天日工资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