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15日,张三进入某公司处工作。2024年7月25日,公司向张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三累计迟到次数很多,构成严重违纪,且已达到可辞退的标准为由,决定于2024年7月31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2024年9月12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0245元。仲裁委裁决后,张三与公司均不服,诉至法院。
问:法院会支持张三的诉求吗?A:会B:不会
法院说,我也不知道应该支持谁!
默认为一个自然年内,员工发生多次迟到。这个辅助支撑证据还需要:1、该员工属于标准工时工作制;2、该员工属于无理由迟到;3、公司员工手册或者制度中明确标出多次迟到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累计多少次算严重违纪。4、员工手册或者制度是经过合理合法的民主流程的。
好吧,假设以上都符合,法院不会支持张三。
B
若公司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明确规定 "累计迟到 X 次(如 5 次以上 / 月或 15 次以上 / 年)构成严重违纪"该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张三公示有完整考勤记录证明张三累计迟到次数达到规定标准已履行警告等程序,解除程序合法则法院可能驳回张三诉求,认定公司解除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现在写的案情越来越简短,越来越敷衍,连情况都不写明清楚,让人怎么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