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入职前2年未缴纳社会保险,第3年开始缴纳,现在员工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合理吗?
现在距离开始缴纳社保又过了多久?
现在极大概率会判补缴,而不会给当事人经济补偿金。
分2个处理机构给你回答这个问题。
1、人社局/仲裁/社保管理机构:
关于经济补偿金:现已购买社保大多机构是不会支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诉求,部分机构要看如员工书面提出要求企业补缴社保而企业不同意补缴会支持经济补偿金。
社保补缴方面:有些地区会要求企业补缴入职前2年的社保,有些地区则会以2年有效期限为由拒绝或只受理要求补缴2年内的未缴社保额度,如深圳就是明确规定企业只需要补缴2年内的即可。
2、法院:这个阶段风险就更大了,大概率是既要补缴入职前2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同时也会支持经济补偿金。
你看看未交的最后一个月距离现在有多长时间了,超过一年通常就得不到支持
员工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法律分析 根据中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针对员工入职前2年未缴纳社会保险、第3年开始缴纳,现在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分析如下:一、法律规定社会保险缴纳的强制性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强调,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的合理性分析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标准为: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司法实践类似案例中,法院通常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
即使用人单位后来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仍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但若用人单位已承诺补缴而劳动者不予配合,法院可能不支持经济补偿请求 具体到本案员工入职前2年未缴纳社会保险,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第3年开始缴纳不能免除前2年的违法责任
员工有权就整个未缴纳期间主张权利
三、建议与注意事项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费用
若存在未缴纳情况,应主动与员工协商补缴方案
避免因社保问题引发劳动争议 对劳动者的建议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
可先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
若解除劳动合同,应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双重责任
劳动者需注意仲裁时效(一般为1年) 综上所述,员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是合理合法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