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职工依法投保社会保险(即五险),另外投保团体意外险。职工发生工伤,经鉴定为六级。停工留薪期吗职工提出辞职,工伤保险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协商由投保的团体意外险理赔金抵扣,不足部分单位补差额(无书面协议,在沟通交流中职工有认可的语言表述)。商业理赔金赔付给员工后不承认,法院起诉要求单位赔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商业险赔付16万)。在仲裁阶段裁定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万。一审法院判决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万,对于商业险的理赔金16万仲裁不在范围不予处理。一审法院认为商业险不能抵顶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认为是企业福利不予认可。现双方军队一审判决不服,均上诉待审中。经查询各地案例,地区不同判决不同,对商业险抵顶工伤保险责任的认识各不相同,但能检索到的案例一般都是单位没给员工缴纳社保,只是缴纳团体意外险,与本案不尽相同,参考意义不大。所以在此寻求大家,是否有即给员工缴纳社保又投保商业险的情况下,商业险理赔金抵扣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核心争议点的案例。
先说结果:个人认为二审司方败诉的概率极大,极有可能的判决结果是维持一审原判。这些年在为员工缴纳社保又投保商业险的情况下,关于商业险理赔金抵扣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案例不少,法院通常都会倾向于认为商业险不能抵扣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这是几个相关案例仅供参考: 案例 在(2021)沪 01 民终 3563 号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了人身意外险,但该保险关系与工伤保险待遇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支持用人单位主张以理赔款抵扣医疗费的主张。在(2021)苏 03 民终 7055 号案中,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引用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 年)的规定,“劳动者因受到工伤依人身意外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二者不能互相替代,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主张从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劳动者依人身意外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获得的赔偿金”,对用人单位主张扣除平安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 50 万元健康及意外险的意见不予支持。 核心争议点分析 法律关系不同: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定义务,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能获得基本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由社保机构承担相应责任。而团体意外险是用人单位自愿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属于企业福利性质,基于保险合同关系,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两种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不能相互替代。 受益人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所以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为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这意味着保险理赔款是对劳动者个人的补偿,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获得该款项为由,减轻自身的法定赔偿责任。 赔偿目的不同:工伤保险的赔偿是基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伤的法定责任,是对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所造成的损失的补偿。而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残疾等进行的赔付,其赔偿范围和标准可能与工伤保险不同。 在你提到的案例中,虽然单位和职工曾就团体意外险理赔金抵扣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进行过协商,职工也有过认可的语言表述,但由于缺乏书面协议,且商业险不能抵顶单位工伤保险责任是主流观点,所以一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在上诉过程中,除非有新的证据或法律依据,否则二审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
本案法院判决完全正的确的,具体给你说说。
企业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填补因工伤,企业需要承担的那部分赔偿成本的思路是对的,也是可以操作的。但是这家企业买错了保险。
正确的做法是购买雇主责任险,而不是团体意外险。这两个险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被保险人不同。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是企业,团体意外险被保险人是员工。
公司在购买团体意外险之后,发生了理赔情况,保险公司直接把保险金赔付给员工,这是保险公司跟员工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企业在员工工伤中的赔偿责任并没有被免除。这里很多人容易混淆的一点是,“当初买保险的保费是企业掏的钱,那么赔偿的时候为啥不能规避公司的风险?”其实这里跟谁花钱投保真的就没有什么关系。公司花钱只能理解为是公司对员工的一种福利,福利是不能免除义务的。
再说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公司,当工伤发生时,公司对员工赔付公司应当赔付的部分,而保险公司会因为工伤的发生,公司支付员工赔偿金这一损失进行理赔,所以保险公司赔偿公司,这样公司就实现了转嫁风险的目的。
支持前边几楼的回复。该讲到的都已经解释清楚了。楼主的难点是---保险买错了,换成雇主险后,楼主的设想都是hefa合理被支持的
公司上诉后,案件逆转的可能性基本没有。
即使公司与员工签署了相关协议,可以由保险抵偿,法律也未必会支持,工伤责任是法定责任,不会因为前双方约定而免除,要是事后双方就相关事项处理达成协议,还有效力。
而本案中,双方还没有保险抵扣工伤责任的约定,就更难以得到支持了。
只有雇主责任险可以操作,说白了就是保险公司赔付的钱进谁的账户。我们这发生工伤事故费用预估5W以内的都是只走雇责不报工伤,避免安监上门。团意只能作为公司对员工提供的一项福利,受益人只有员工,赔偿是保险公司和员工间进行的,公司并不是保险主体,和公司所要承担的工伤责任完全搭不上,建议协商解决降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