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4天,第4天说不想干了要走,让当场结算工资。但公司制度是试用期提前三天申请,提出申请后的这三天是需要上班的,该员工不愿意,想直接走,在微信上说不要工资了。过了半个月又重新找到公司让发放工资,但该员工已在公司系统中取消入职,没有该员工的记录了,财务那边无法根据入职记录进行工资结算。(注:公司的工资必须经过财务部门由储蓄卡发放,无法微信转账。)现在该员工说公司故意不发工资,要去投诉,该怎么解决呢?
1、员工未提前3天离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根据损失补偿,这个估计公司难举证。 2、员工上1天班,企业应支付1天的工资。其他都不是正当理由。
小建议:公司HR最好在仲裁判决前尽快与员工协商支付 4 天工资,通过补录系统或特殊审批完成发放。同时,需修订制度、完善系统操作规范,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若员工坚持投诉,公司应积极应诉,提供考勤、工资标准等证据,争取调解结案。4天的工资总额能有多少?可见该司的格局不高,丝毫不考虑后续的口碑和商誉影响,大概率要被周围同行耻笑
典型案例参考 1、(2023)沪 01 民终 3563 号: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不得以系统故障为由拒绝支付工资,需承担举证责任。 2、(2021)苏 03 民终 7055 号:法院支持员工主张,认定公司制度与法律冲突时无效。 3、大连市人社局典型案例:公司因系统问题未支付工资,被责令限期整改并支付赔偿金。
1、试用期解除权的法律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试用期员工只需提前 3 日通知即可解除合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公司制度中 "提前三天申请并继续工作三天" 的规定与法律冲突,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员工在第 4 天提出离职时,实际已工作 4 天,公司应按实际出勤天数支付工资。 2、工资支付的强制性工资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即使员工在微信中表示 "不要工资",该口头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9 条,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若公司以员工放弃为由拒付,可能构成拖欠工资,面临劳动监察处罚。 3、系统删除记录的责任归属公司因内部管理问题删除员工入职记录,导致无法通过系统发放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过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6 条,公司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已支付工资,将面临不利后果。
公司系统要是崩溃了,你们公司是不是立马解散?这借口要是敢当着人家面说,免不了一顿好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