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2022年4月12日入职,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2025年企业效益不好,在2025年4月11日通知员工不续签合同,现在支付经济赔偿3个月工资,员工要求支付4个月工资,理由:企业没有提前1提前1个月通知员工,想问下这种情况到底是支付3个月工资还是4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3个月工资补偿金没问题,提前一个月通知不是硬性规定,因地而异。
先说结果:企业支付 3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合法合规,建议双方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进一步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该员工 2022 年 4 月 12 日入职至 2025 年 4 月 11 日合同到期,工作满 3 年,企业支付 3 个月工资符合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的法定标准。关于员工主张的额外 1 个月工资,代通知金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且需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 30 日通知。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属于法定终止情形,并非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因此不符合代通知金的支付条件。若企业所在地(如河南洛阳)无特殊规定要求劳动合同终止需提前通知,且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相关条款,员工要求 4 个月工资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一、经济补偿的法定依据(3个月工资) 合同到期终止的补偿规则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按0.5个月,满半年不满1年按1个月)。 本案计算:员工工作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2025年4月11日(整3年),应支付3个月工资。 企业的合法操作 企业于合同到期日(2025年4月11日)明确通知不续签,符合合同终止的法定程序,不存在违法终止问题。 二、员工主张的额外1个月工资是否成立? 代通知金的法律适用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若未提前30日通知,需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但合同到期终止不适用此条款,法律未强制要求企业提前通知终止合同(仅解除时适用)。 地方性法规的例外情况 部分地区(如北京)要求合同到期终止需提前30日通知,否则需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赔偿。例如: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7条: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按延迟天数支付赔偿(最高1个月工资)。 若企业所在地有类似规定,员工可主张额外1个月工资,总赔偿为4个月。 劳动合同的特别约定 若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期终止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未履行则需按约定赔偿,但需以合同条款为准。 三、实务建议 企业操作风险点 若企业未提前通知且所在地法规无要求,员工主张4个月工资缺乏法律依据。 若地方有规定(如北京、江苏),建议协商支付4个月工资以避免仲裁风险。 员工维权方向 员工需举证企业所在地法规或劳动合同中的提前通知义务,否则仲裁可能仅支持3个月工资。 总结一下 一般情况:企业仅需支付3个月工资(法定经济补偿)。 例外情况:若地方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提前通知终止合同,则需支付3个月补偿+1个月通知赔偿=4个月工资。
N 也就是3 没有+1 企业完全合法的
3个月是基本,代通知金看当地政策吧,有的地方强制有的地方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