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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彭某原是一家包装厂的工人,因厂里的报酬不高,他决定另谋出路。2020年10月1日,彭某到某塑料公司面试造粒、送丝工作,公司要求他第二天就开始上班。10月2日,因原包装厂临时找不到替代的工人,不同意彭某辞职,彭某遂找亲戚在塑料公司帮他代班一天。
10月3日,彭某顺利辞职后到塑料公司工作,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想到的是,彭某在工作了数小时后不慎受伤,公司管理人员赶紧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医药费4.3万元。
后双方对赔偿及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彭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彭某与塑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塑料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问:你认为,本案中法院会支持哪一方?
A:彭某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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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这还有什么异议么?A无疑
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用工事实已经发生
法院会支持A:彭某。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彭某于 2020 年 10 月 3 日到塑料公司工作,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用工事实已经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