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个人或社会组织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1)虚构劳动关系获取工伤保险参保或缴费资格的;
(2)虚报、谎报受伤时间、地点、原因、部位、伤情等骗取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的;
(3)出具虚假医疗诊断证明、病史材料、鉴定结论获取或协助他人获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4)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冒用他人身份或协助他人骗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获取工伤保险待遇或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5)通过违法违规等行为将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6)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