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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于某于2021年6月12日入职天津某有限公司,从事销售顾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最低工资1350元加提成。
2022年9月23日,公司向于某发放了工服,双方签订《工服使用协议》,约定于某在公司试用期满转正后,由公司根据员工岗位性质统一定制工服;于某的工服配置标准为1衣2裤2衬衫,购置金额为1210元。员工自领取工服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未满年限离职的,其领取的非回收类工服及不符合回收要求的回收类工服,按领取工服时限进行折旧,折旧的折扣基数按工装购置金额计算,折扣比例:领取工服3个月(含)以内离职的折扣100%,领取工服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内离职的折扣80%,领取工服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内离职的折扣60%,领取工服12个月以上18个月(含)以内离职的折扣40%,领取工服18个月以上24个月(含)以内离职的折扣20%,领取工服满24个月(含)以上离职的不扣款。
2023年8月31日,于某离职。公司按照60%的比例扣除了工服费用726元。
于某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退还工服费726元。
该委裁决公司返还于某工服费用726元。
公司不服,起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提供的于某的工资表显示,2023年8月于某的固定工资为1350元、浮动工资为10431元,合计11781元,考勤扣款2457.36元,工服扣款726元。
问:你认为,本案中法院会支持哪一方?
A:于某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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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工作服应该是属于公司的统一着装硬性要求,属于公司应提供的必要劳动条件之一,《劳动合同法》中已经明确规定过公司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一条,因此双方签订的所谓《工服使用协议》与法相悖,应属无效协议,强行扣除或者收取员工的“工服折旧费用”系违法克扣员工工资行为,法院必然要支持员工于某。
A
1.按照《劳动法》规定,员工的服装是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员工无需承担该笔费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以工作服名义向劳动者收费,实际上是向劳动者收取了财物,这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服被视为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之一,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不能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双方签订《工服使用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支持A,于某
法院会支持于某,工服公司是不能收费的
应该是公司吧 双方都约定了 实际中这样操作的比较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