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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日,吴某入职某公司任职商业改善分析岗。
2022年9月22日,吴某向公司发出辞职信:鉴于对企业文化、价值观以及所在部门行事作风的不认可,现正式辞职,最后工作日为2022年10月21日。
2022年9月29日,某公司向吴某发出《离职证明》,载明吴某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离职于2022年9月29日(“离职生效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吴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34000元。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856.06元。
公司起诉称:请求判令无需向吴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856.06元。
问:你认为,本案中法院会支持哪一方?
A:吴某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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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是可以让该新同事明天就不用来上班的,这种做法通常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于9月22号提交离职申请书,写明离职日期为 10月21号,这意味着其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离职意向。虽然员工给出了明确离职日期,但从实操中的主流观点来看,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这一规定,主要目的之一是给予用人单位足够时间进行工作交接和人员调配等准备。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选择放弃这三十日的预告期利益,因此公司批准该员工于2022年9月29日(“离职生效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无不妥。 在众多地区的司法实践案例中,也体现了这一观点。例如北京地区的 (2019) 京 0102 民初 784 号案例,被告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2018 年 1 月 31 日原告公司完成审批,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上海地区 (2016) 沪 02 民终 252 号案例中,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无需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前提条件,且上述的三十日是指劳动者预告解除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可以放弃该预告期利益 。在你提到的情况里,公司若让新同事明天就不用来上班,相当于公司放弃了该员工从9月22号到10月21号这段预告期,提前同意其离职。 不过,公司在让员工提前离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工作交接:应确保该员工已完成必要的工作交接。即使提前离职,也要让员工将手头重要工作、相关资料、未完成项目进展等清晰交接给相关同事,以免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运转。比如,若该员工负责某个项目的部分工作,要保证项目资料完整交接给接手同事,且口头说明清楚关键环节和后续计划。2.薪资结算:必须依法及时、足额结算员工工资。从 3月入职到提前离职这段时间的工资,包括正常出勤工资、加班工资(如有)等都应准确计算并支付。例如,若该员工 8月全勤,9月从 1 号到 21 号有正常出勤天数,按照其月工资标准和出勤天数精确核算工资数额,并在合理时间内支付,一般是在员工离职当日或按照公司既定工资发放周期支付。3.社保和公积金处理: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保和公积金。若员工提前离职,公司应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完成该员工社保和公积金的减员操作,避免多缴或漏缴等情况。例如,若当地社保申报截止日期为每月 20 号,公司在让员工提前离职时,需在 20 号前完成社保减员申报。 若公司没有合理安排好工作交接、未及时足额支付薪资或未妥善处理社保公积金等事宜,员工可能会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将面临法律风险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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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预告式解除之前还是有争议的,记得之前(疫情前)学习法务时老师提过,这种预告式解除,员工已经明确了具体离职日期,那就隐含在这个日期前,员工是默认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但司法实践也在发展,可借鉴这个裁判案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