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3825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申请仲裁时效规定,即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如果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后要求单位支付离职前五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能被支持,仲裁及法院能支持到 几年(有的案例是离职前两年,再往前的不被支持)。再就是如果作为劳动报酬,那员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还需要承担离职补偿金。而对应这种情况,又有案例显示未支付未休带薪年假的不属于劳动报酬,其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不被支持。
法律在不断调整、完善。
深圳和广州的判例,有支持上1年和今年未休年假的,要求企业支付劳动报酬。
听说福建那边有支持追前5年的。
各地不太一样。
保险起见建议:
1、每年第一季度,通知清理上一年未休年假,员工没休的统一安排休,不休的签放弃协议;
2、员工离职前,统一安排他把今年没休的年假休了,同样不休的话签放弃协议。
建议咨询下当地人社局,各地仲裁和法院裁判不一
去年有要退休的职工向我主张08年以来的未休年假,所以问了仲裁,回复说没有明确的条款,但是一般支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