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厂三班两倒,每月工作20天,每班12小时,共240小时。已超出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法定174+加班36)上限。问题1:这种做法,法律风险有多大?民不告官不究?问题1:如果员工投诉,是否需承担举证责任?只需证明公司一直是采用这种工作制度就可以?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2:网上搜索结果显示: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含加班上限),对企业处以每人每小时100-500处罚,是否属实?
同意一楼,回答很全面了。
1.大概率民不举官不究;
2.有举报,有两种情形,一是员工举报要求加班费,如果公司足额支付了加班费,就没有问题;二是有人举报公司违法用工,劳动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般情形下,都是先整改,拒绝整改的,可能才被处罚,企业也不容易。
所谓的举证责任,不要太存侥幸心理,这个举证太容易了,排班表、工资条、录音录像,微信截图等等,只要有心收集,是怎么样的就是怎么样。
3.还有一点需要考虑,就是过劳的问题,一是员工身体吃不消影响效率,二是一旦发生工伤或伤亡事故,即使不能认定工伤的,目前的观点,公司也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承担部分责任。
正好看到,个人回复下,可能有错误。1.公司如果举证支付了加班费(如薪酬标准中包含了加班费或包薪制等),那么很大程度上可以规避加班费争议。(有加班事实,但没有加班费争议),且实操中还真的是民不举官不究。
2.员工主张加班费的争议,虽发条规定举证责任在公司,但员工也需要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如举证某段时间内加班事实,公司存在有考勤管理,掌握考勤数据等。楼主提到的工作制度是三班两倒的工时制度,也需要事实来证明,如盖有公章的倒班名单,部门领导签字的倒班表等,但这类书面资料一般不好收集,或根本没有
3.劳动保障检查条例有这样的约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另,虽发条中对加班有各种规定,但实操中真的就这样执行的吗?很多时候不是这样。个人周边的很多民企是二班倒每班12小时,已经这样运行了若干年。至于后边提到的劳动监察,个人知道是整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