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与员工完成了第二份劳动合同后,如果续聘,第三份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实中如果公司与员工续签两到三年的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文本上有”无固定期限“的选项,但直接勾选了”固定期限“。问题1:如果员工投诉,企业以“双商协商一致”、或“或员工自愿续签两三年合同”辩护,是否成立?问题2:续签时员工为了保饭碗或加薪,一般都不敢有异议,也难以保留有效证据。事后,员工想投诉时,是否有义务证明并非自愿?如果投诉所有续签第三份合同的员工都是固定期限,企业是否有自证义务?
1成立
2有义务证明,但事实上很难证明,另外投诉其他人也都是固定期限是无用的,因为别人固定期限跟你固定期限并无因果关联。
最后说一下,其实合同期限怎么签都是一样的,不用太过纠结,比如说你现在第三份合同签固定期限,未来有两种情况,第一,合同期限内,公司想要裁员或者跟你协商解除,那么这些情况即便在你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依旧可以实施(需要支付N+1)。没有哪个公司想要辞退某个员工的时候会顾及劳动合同没有到期而不采取行动。第二,如果第三份固定期限合同又到期,公司想终止不续,那么依旧是属于违法辞退的行为,要支付2N的赔偿。
综上,从本质上来说,企业是有用人的权利和不用人的权利的,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情况内,只要公司愿意承担解除的补偿义务,就可以解除或者说总有办法解除,这是不受合同时效约束的。
1.成立,当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后,除非员工自己提出固定期限,否则企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企业不续签,可能违法。另外,根据劳动法,第三次续订时企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除非员工书面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
2.如果员工能举证企业存在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未续签无固定期限,企业需承担违法责任。
问题1:成立
问题2:企业无义务证明,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合同续签行为不属于相关证据在用人单位手中需要用人单位举证的情形。关键是两次到期后第三期签订固定期限几乎没有什么影响,首先如果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协商一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份合同到期后再续签也是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公司没有选择权,如果公司想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单方终止属于违法解除,这时如果具备劳动合同履行的条件,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如果不具备劳动合同履行条件或劳动者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N赔偿金
1.第三份劳动合同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合法有效;但这不意味着这份合同到期,公司有权到期终止,当第三份合同到期时,员工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还是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所以,签个2-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没啥意义。
2.员工有义务证明是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但这个胁迫,是法律意义上的胁迫,到达到一定的程度;即使都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也无自证义务。
不要在这个点上纠结了,没啥意义!
如果公司有书面证据证明征求过员工意见,在二选一中,员工自愿选择的,实际中是很难举证的。当然如果有微信、语音、公司群里的相关证据,能证明公司强制的选择固定期间的,属于有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