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建了新厂投入使用,行政部发布正式通知,要求各部门务必于周五下班前搬到新厂办公(两地相距三公里)。现有个别员工虽也要求统一搬到新厂办公,以本人的工作任务是服务老厂员工为由,认为留在老厂办公更方便,最后拖到下周三早晨上班才搬到新厂。和规定的最后期限比,日历天数晚了5天,法定工作日晚了两天多一小时,但该员工周六有上班,等于在规定的搬迁日期后在老办公室工作了三天(周六、周一、周二)。问题1:该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旷工、或严重违纪?问题2:假如能认定为旷工,会认定旷工几天?办公室职员是普通的标准工时制。
问题3:该员工在老厂有单间办公室,在新厂被分配到多人合用的大厅。该员工明确表示希望公司提供单间办公室,但未被公司接受。这个因素在此案中是否有参考价值?
1、不构成。
2、其实你我都知道什么是旷工,官司打到仲裁,仲裁员更明白什么是旷工,这个情况最多只能算,员工跟公司就新旧工作地点的协商未达成一致。另外,退一步讲,就算这几天认定了旷工,能够以此为由辞退吗,我觉得也不能,以旷工为由辞退的,需要满足一个条件,就是在员工旷工以后,公司应该主动联系员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返岗,到期拒不返岗也无正当理由的,才能以旷工为由辞退,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评判依据是员工单方面的主观恶意。这与你们的情况完全不同。
3、员工的要求不合理,公司也没有接受,那么还想参考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