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郑某系某公司的员工,其工龄满20年,法定带薪年休假为15天,另有5天福利年休假。
根据公司带薪年休假制度安排,法定年休假申请优先于其他休假申请(病假除外)。公司有权利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员工的年休假,鼓励员工当年休完当年的年假,特殊情况可顺延至第二年,但不可超过第一季度。
2018年,郑某当年已休13天年休假,剩余7天。该公司通过邮件告知郑某,剩余年假请安排在2019年第一季度前休完,到期仍未休的年假将清零。
2019年第一季度郑某休假5.5天。2020年6月23日,郑某至区管委投诉公司未按规定支付2018年2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区管委经调查,认为该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故进行案件调查终结审批,决定按撤案处理。郑某不服,上诉至法院。
问:你认为,本案中法院会支持郑某的诉求吗?
A:会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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