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哈,我又来投稿了。听说了一个教师行业案例,之前没遇到过,听听大家的思路。
员工A2021年8月入职一家公立高中学校的教师岗位,没有编制,签的三年制合同,2024年8月到期。2024年6月因学校的一些不作为,A选择主动离职(被学校逼的)。离职时翻阅合同有一条,没有提前说就离职,会扣发当月工资,A认同。截止离职时,2023.9-2024.5期间的工资只发放了底薪部分。
现在的问题是:2024.11月学校开始发放2023.9-2024.1期间的未发工资时,只发了A应发的补课费监考费,其余原本该有的季度奖、23年度目标奖等薪资部分全部以A已离职,默认不发为由扣发。A向学校要工资明细,学校方直接拒绝,不给。
再大概说下A教师岗位的薪资发放形式:月度发的只有底薪,其余的几乎都是一季度或者半年一起发一次,包含的部分很多(年度目标奖、文明奖、季度奖、月度补课费、监考费等),可能是学校独有的薪资构成。
A考虑到还有一季度的工资未结清,这次不问清楚,后续工资还会继续少,但学校方一直就说已经离职了,这些就是默认不发的,工资条也没办法给的。现在A还能申请仲裁吗?仲裁有时效吧?就算A吃了这个亏,他能要求学校提前结清未发工资吗?或者有其他办法维权吗?
(A离职时确实忽略了工资问题,但当时想着最后一个月工资已经不发了,也跟学校确认了,知道学校的工资发放也不是按月的,也不能就说让学校离职时就结清,选择了相信学校吧,没想到学校竟然会这样操作)
案例分享只是大家交流交流,会有bug,不要太较真,恶意评论的请走开。
记得,讨薪的事,尽量不走仲裁,直接走劳动监察举报,这样效率更高,效果更好。
按照你给出的信息,工资里那些个所谓的XX奖,其实都是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学校有义务在员工离职当月全部结清,当然如果是年度奖,应该按离职月份折算按比例支付。
涉及到几个问题,和大家分享一下:
1.因为是合同制员工,不是事业编,双方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是离职后1年内。
2.是否在离职时结清工资各地规定不一样,小部分地区会要求离职日结清(查当地的工资支付规定),大部分地区还是支持按照通常的发薪时间结清,如果想提前结清,可以与学校协商。
3.可以要求哪些钱,月度补课费、监考费应该不会因为离职而不支付,目标奖、文明奖、季度奖支付,要看这些奖金的性质和具体的规则,比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或相关制度中是如何规定的,这些规定是合法,要综合分析。
4.其他的维权办法,可以到教育局去反应一下问题,看是否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