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标江苏
法律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支付员工病假工资的,需要同时承担员工病假期间的社保公积金的个人部分。
公司做法:我们公司当前病假工资支付规则是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请病假 ≤ 3天的,病假工资按照基本工资的80%来计发;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请病假在3天到6天的,病假工资按照基本工资的60%计发;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请病假≥6天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同时承担病假期间的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员工请6天以上病假的最终拿到的钱有有可能比请6天以内的多,因为请6天以上的公司要承担病假期间的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
那么我想问的是1、如果公司修改病假支付规则,将病假工资的最低档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再按之前的最低工资的80%,这样公司是否不用再承担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个人部分?这种做法是否违法,是否违背立法精神?
2、出于合法合理的考虑,各位老师是否有更好的病假工资设定规则?
法定线之上定制度不违法。所以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可以按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就可以,不用再叠加一个80%。
1.出现这个问题主要是计算基础标准不统一,一个是基本工资,一个是最低工资标准+个人社保公积金,所以没法提前避免BUG;
2.简单点的话就是不用考虑分段,统一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来就行,简单明了;如果公司想体现得更人性化,多为员工考虑,可以考虑分段,只要计算的基数标准统一且结果不会比条例规定低就行,至于计算基数怎么定就看公司的意志了;
病假规则法律有了很具体的数据指标,你猜为什么?有些东西,得积德,不是为了有回报,而是避免风险,省了百十块的成本,却高了很多风险,这不是什么立法精神需要考虑的,是要专业性考虑的。
哇塞你们也太严格了吧 我们是一个月是正常工资的70% 两个月是正常工资的50%3 个月以上才是最低工资标准呢
1、查阅了一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还真如您所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支付员工病假工资的,需要同时承担员工病假期间的社保公积金的个人部分”,这本身就有点BUG了。因为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如果按80%以上(不含80%)支付,包括您提到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就不用承担“病假期间的社保公积金的个人部分”。
2、实践中,一般企业要求员工请病假要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休假建议,避免员工虚假请假,尽管仍有极个别员工虚假请假的报道,但我个人认为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休假建议对企业考勤用工管理来说已经足够。
3、企业如果从内部机制上鼓励员工少请病假,可以约定3天的界限即可。因为一般疾病3天以内休息足够了,超过3天估计都要住院了。至于是否要根据病假天数设定不同标准的工资,如果在医疗期内,我个人并不太建议,因为员工本身就生病住院了,公司就应该给予更多关怀。
以上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