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在员工张三入职时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协议条款规定了各项保密和竞业禁止事项,但关于竞业禁止补偿的条款没有说,张三对该方面也不太了解,也没有提出疑问,双方在入职时完成签订。
后张三离职后开始创业,做了A公司的相关行业及产品,被A公司警告,并以当时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为依据。后来张三开始了解竞业禁止相关的知识。张三才反应过来当时这个协议明显是个坑,但同时也关注到当时签订的协议没有约定补偿项,而且后来几个月内也没有收到补偿,于他本人来说可以不遵守协议内容。
问题:1、关于A公司签订的这个协议,是不是并没有实质性作用,属于无效的协议。
2、张三在接收到A公司的警告后,关注到竞业协议的内容,是不是可以去要求支付补偿再遵守协议内容。
3、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关于补偿的区别是什么?
4、如果你是A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如果公司不想约定补偿金,但又想约束员工,该怎么处理??
(A公司关于此项肯定是不合规,只是出于人事工作角度,有没有其他比较合适的办法)
1、无效
2、张三为什么会想着要求支付补偿金,他现在不是已经在创业做相关产品了吗?那补偿金才几个钱,创业多少钱,哪多哪少?
3、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就是同一事情的不同表述,两者是一个意思,所以不存在补偿的区别。
4、如果我是A公司的人资负责人,可以换一种形式操作,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时候直接把约定工资中的一部分钱划拨作为预支给该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毕竟像张三这种啥都没搞懂就敢签字画押的纯良之辈都是很好操控的。
法律规定,所有条款必须是双向规定限制权利义务的,你们这种单方面就别费心思了,一点底线都没有
1.协议签署后,如法定无效的情况(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就属于有效协议;
2.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补偿,未约定的,法律一般会支持本人工资的30%左右;
3.一般叫竞业限制,即有条件的限制员工再就业选择,但不是禁止再就业;
4.没有。有人提到了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确实是对公司商业机密的保护,但他不能限制就业,而且商业秘密保护是员工的基本责任,即使不签订协议,员工也要遵守的,严重的泄密甚至属于犯罪。
看到问题,我来解释下吧,原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前几年已经失效,但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现行中仍在使用),第六条到第十条对竞业限制有明确约定。楼主可以自行百度下。
也大白话解释下楼主的问题。1.只要竞业限制生效(有的企业在约定竞业限制时会有协议是否生效以公司的通知为准的约定),双方都需要遵守。企业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员工可以主张补偿金,但不影响协议的执行。员工违反,被企业追责,员工即使支付违约金,企业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员工仍需履行竞业限制。前几年的百度公司高管案例可以网上搜索到
2.张三可以向公司主张补偿金,且第八条也明确了员工可以提请诉讼,请求解除竞业限制
3.法规明文对竞业限制有具体约定,这里的竟业禁止如内容符合限制协议要求,同属于竞业限制,都支持补偿金
4.法规对竞业限制已经有了约定,公司想规避,就不用使用竞业限制。如楼主提到的保密协议,员工离职后仍需要保守前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违约的,公司可以追责。但保密协议违约多数属于民事维权,且举证和维权难度都远大于竞业限制。所以啊,即要,又要,还有的,多是设想成分多(自己脑洞这句话的俗语)
1、要看协议中具体是如何约定的,有的约定的是离职自动生效,这种就是离职时不通知也会生效,但是也会涉及到补偿金问题,支付方式等;
2、张三如果想履行竞业限制,那么可以要求A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张三不想履行,完全可以反通知A公司由于公司没有及时足额支付补偿金,故竞业限制失效;
3、我理解这两个描述的是同一个情况,只不过用词不同;
4、首先各地对于当地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有一个下限的要求的,公司不得低于下限标准,比如北京是月平均工资的20%,如果不想在协议中体现补偿金,又想起到约束作用,那么就要在入职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此项内容,比如员工离职如公司没有明确不履行竞业义务的,则需履行竞业义务,同时约定好竞业限制期间,员工应如何配合公司提交就业去向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社保、银行流水、工作证明、个税等等,如公司有疑问的需配合公司提交材料,提交证明文件的周期、方式都建议在协议中标注清楚。
其实最好是在员工离职前想清楚该员工是否需要履行竞业义务,上述的方案对公司也有风险,离职时公司未明确不需履行竞业义务的员工可以举证后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建议离职证明中对员工是否履行竞业义务明确标注,也便于下家单位识别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