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① 属于自主创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② 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经营者自有物业,且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
③ 经营者按规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且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标准和期限:
① 在认定载体内: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② 在主办载体及认定载体外:每月最高500元(每年最高60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③ 特殊群体(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在①、②点的基础上补贴标准提高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