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问答社区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2018年4月28日,公司向张三出具录用通知函,载明:薪酬明细载明转正前、转正后固定薪酬均为税前252690元/年,绩效工资为税前29810元/年。
2018年6月4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张三月基本工资为13043元(税前),具体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薪酬管理的相关制度另行确定。
2020年5月22日,张三顺产,产假128天,领取的一次性生育生活津贴为66444.80元,支付标准为15572.20元/月。
2021年6月3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张三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128天产假期间生育生活津贴补差59884.09元。
问:你认为,本案中法院会支持张三的诉求吗? A:会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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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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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支持,在休产假期间实际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是没的退还
不会支持,在休产假期间实际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是没的退还
这个文中的判决 一审判决 还要支付差额两万多我很不能理解 为啥生育津贴工资比实际工资高了 公司还要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