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员工5月中旬入职,工作几个月(试用期六个月)之后10月底公司以试用期不通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请教大家经济补偿金标准怎么计算呢?5月不是满勤的情况下也需要统计吗?如果统计进去就会降低平均工资,还是统计6-10月的应发工资合计除以5合适?
1、试用期不通过的理由是什么呢?
2、如果试用期不通过的理由成立,那么为啥要支付补偿金?
3、如果试用期不通过的理由不成立,应该支付赔偿金,而不是补偿金。
4、补偿金的标准可以计算之前整月工资的平均值,不过跟你这个问题本身没有关系,你问了一个并不相干且又最为不重要的问题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首先要确定这个试用期不通过的具体理由,员工是不是认可的,如合法解除就不存在补偿金的问题;其次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满6个月至少按月工资的半个月进行赔偿
1、建议入职的时候签订岗位说明书或者试用期考核内容,如果试用期不合格,依据相关内容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进行解除,不需要给予补偿,2、如果没有考核和合理的理由进行解除,将会造成赔偿3、赔偿金以约定的整月工资的平均工资,不够六个月的话是半个月,违规的话需要双倍赔偿,也就是一个月的平均工资
1.试用期不通过的理由如果成立,则是合法解除,不需要任何补偿或赔偿;如果理由不成立,则是违法解除,需要给予赔偿(不是补偿);按实际出勤的平均工资的2倍,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