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走过路过可以留下你们的宝贵的指导留言哦!我司有位员工是签了3年合同的,但是转正是按照签合同的时候沟通的那样需要完成协商业绩指标,才转为正式员工,现在员工满6个月试用期了,没有完成业绩指标,但是企业还想继续用她,老板让我的处理方式是重新签新的合同,想问一下这样处理妥当吗?有什么更好的处理方式?
重新签新的合同还要继续约定试用期吗?没有这样操作的吧,很多公司有延长一个月的情况,但其实也是不合规的
这个问题还蛮普遍的:但其实HR可以做深度挖掘的;
一、试用期到了,业绩没完成?分析下,试用期内员工的工作表现,上级主管部门同事、客户的满意度如何?这些都满意的话,那制定的三个月业绩指标是否过高,是70%以上的人都能达到,还是反过来只有20-40%的人可以达到?
二、既然公司规定的三个或六个月试用期内,要完成的业绩指标,说明业绩指标是衡量一个人能否转正的核心指标?是不是只要没有完成这个业绩就不能转正?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为什么要当下业绩未完成,又想继续用人家,这个和公司的用人标准和转正标准不是冲突么?所以你们公司对于试用期转正的评价标准到底是什么?还有继续想用人家的目地是?为什么?
意思是又当又立那种对么?给予正常转正并换个头衔嘛,反正是“用她”而已。
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要规避什么?重新约定试用期吗?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但对于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