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岗位上岗需要考取资格证,但是考证时间在该员工的试用期之后,但领导想签一年合同,试用期2个月。比如入职时间为9月1日,转正时间11月1日,考试时间为12月份,1月出成绩。那么1月份如果考试未通过,如果入职前约定了,员工未成功取证,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效?
或者有没有更好的办法?
约定是无效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签三年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把考证通过作为试用期录用条件,如果考证未通过就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了,考证通过,就表示员工符合你们的岗位要求,那么一年合同又或者三年合同就没有任何区别!
通策咨询回复: 1、如果按企业这种操作模式,解除合同肯定要支付赔偿金,因为员工已经过了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员工未有严重违纪行为,企业是不能解除的,如果要解除合同,那就是违法解除;
2、建议做法:企业可以考虑跟员工签署三年以上的合同,试用期5-6个月,将通过考试作为该岗位的录用条件,并在员工入职时签名确认好该录用条件;如果员工在试用期间未通过考试,企业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不用赔偿。
看看,有点悲哀了,现在搞得谈个恋爱就不得不先想好分手的事,强烈呼吁赶紧启动修改吧,太痛苦了。
我发现很多公司都纠结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期限的问题,其实这个真没啥必要,不签合同用工还是事实劳动用工关系,反而要为不签合同买单;不管合同签几年,公司到期不续签都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员工如果不合适,公司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那不管合同签几年该怎么赔就怎么赔(员工无过错),只和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解除原因有关。
你们这种情况,明显考证是录用的重要条件,就应该把获得证书的时间约定在试用期内,作为录用条件之一来约束员工,合同签3年,6个月试用期刚刚好,万一没考过,不录用还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解除的法定条件就那几条,明显是不符合的。
建议劳动合同期限签三年,把试用期约定为6个月,把试用期内拿到资格证约定为录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