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态度不佳,能力一般,日常工作中会有出现一些问题,公司针对这些点依次给了员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后,但员工的状态依然没有改善,再次犯错给员工开具了严重违纪处罚,后续公司以制度中“超过三次的书面警告以上处罚,公司有权进行无偿辞退处理”把员工辞退,未给任何赔偿。公司对于员工工作、行为准则有详细的规定,且制度上,劳动合同上都有规定收到几次的处罚单就构成违纪说明,员工也已确认。
通过员工的小错误,给员工开具多个处罚单,以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合同,是否合理?
重点在于员工对公司的处罚是否认可,如果员工不认可,那么公司处罚的合理性就存疑。
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 公司制定了明确的工作、行为准则以及相应的处罚制度,并且在劳动合同中也进行了规定,员工对此也已经确认,这意味着员工知晓并同意了这些规则。 公司在员工工作态度不佳、能力一般且多次犯错的情况下,依次采取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措施,给予了员工改进的机会。然而,员工的状态依然没有改善,再次犯错后开具严重违纪处罚,并依据制度中关于多次书面警告以上处罚有权无偿辞退的规定进行处理,这是按照既定的规则和流程在执行。 例如,在一些生产型企业中,如果员工多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尽管每次可能只是小错误,但经过多次警告仍不改正,企业按照类似的规定辞退员工,是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工作秩序。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需要考虑一些因素: 公司的处罚制度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条款。 对于员工的“小错误”的界定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存在主观判断或者过于严苛的认定。 比如,有的公司将一些偶发性的、非主观故意的小失误认定为严重错误并给予严厉处罚,这种情况可能就不太合理。 总的来说,如果公司的制度合理合法、处罚公正客观、给予了员工足够的改进机会,那么以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合同是相对合理的。
还得看法官对企业内部管理的干涉程度
一看内容上是否合理,员工的这些行为被界定为违规是否合理?
二看周期上,多长时间内产生的多个违规可以被定义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个周期的合理性。
另外就是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问题,以及是否告知员工,以及后期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通知工会。
这个问题首先要判断的是,你们的制度里面规定的员工行为准则是否合情合理。
举个例子:假设A公司规定,员工每天上厕所超过三次,第四次口头警告,第五次书面警告,第六次严重违纪。
这个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如果公司后续这么执行,你觉得这个是否合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