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问答社区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2019年7月26日7时左右,职工尚某某从单位下夜班。途中驾驶电动车不慎摔倒致双膝受伤,随后其继续骑行至居住村庄的早餐店吃早餐,十几分钟吃过早餐后,欲前往镇卫生所检查双膝。 当日8时左右,在尚某某骑电动车去镇卫生所途中行至一路口处,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尚某某当场死亡。当地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尚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9年8月20日,用人单位就尚某某死亡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于2019年8月26日受理了该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尚某某所受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尚某某父母即本案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分歧】对尚某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规定,因此不予认定工伤。另一种观点认为,尚某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问:本案中,尚某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A:是B:否 点击查看答案
上下班途中的含义是单位与家之间,现在是单位与诊所之间,所以当员工放弃回家而改去做其他事情的时候就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了!
员工如果不是因为下夜班回家导致受伤,也不会又去诊所吧,所以应该认定为工伤。
个人理解,解读中明确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以及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案例中员工如过是骑行至居住村庄的早餐店吃早餐发生伤害(或顺路去超市购物等),属于上诉上下班,这点很多案例了。
吃过早餐后,欲前往镇卫生所检查双膝。与“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不一致,员工此时的去医院,和上下班目的不一致
A 应当认定工伤。其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工伤。途中吃早餐不影响此认定。
1.尚某某出车祸的地点是前往治疗膝盖的途中;2.治疗膝盖的原因是下班途中受伤;3.交通事故的认定是次要原因。综合这三条,符合工伤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