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限: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3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中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调整为31362元。
下限: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100元;
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
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取整数值)。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计算公式为:个人月缴存额 =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元以下见角进元)
单位月缴存额 =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元以下见角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