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员工(试用期)在月末提交离职申请表,当月领导签字同意了,但是由于分公司人事和总部人事没有对接好后续交接及其财务核算工作,导致该员工一个月都没有拿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无故脱离岗位,按旷工处理。请问这一个月公司需要给员工买社保吗?
1、“分公司员工(试用期)在月末提交离职申请表”假设在三月末提交主动离职的申请,按道理他完全可以不必等你们的反馈,拍拍******走人就可以了。
2、“导致该员工一个月都没有拿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难道他提交离职申请后,还在你们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就是为了等这个通知书?
3、劳动合同法第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公司领导都签字同意了,三天后双方合同已经解除,何来的无故脱离岗位?何来的还给他买社保呢?
一、这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二、工资结算至何时,社保就从次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