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进入公司担任行政人事经理,可原来的行政人事经理还没有处理完离职的所有手续,并且每天正常上班打卡,公司之前给她口头提过调岗,但她本人没有接受,公司也再没有出具过书面的通知。要与她解除劳动关系也是很突然提出来的,没有提前30天通知,但公司愿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给她补偿。按法律规定,她工作了一年2个月,补偿金就是1.5个月的工资,(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补偿的工资是基本工资还是所有工资?)她去年的考勤几乎每天都有加班1个小时左右,但据我了解,她只是下班不想回家,在办公室逗留,她也没有任何公司要求她加班的证据,现在她要求公司补发她的加班工资,请问如何处理?
1、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话,这就是违法解除了。3个月的工资。工资是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既然都已经违法解除,根本不需要提前通知了,即时解除就可以了。也不存在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这种说法。劳动合同法都找不到相关法律依据。
3、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公司到底愿不愿意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他支付赔偿金?如果不愿意,甚至按你自己理解的1.5个月工资来支付都可以,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还有加班费,如果公司愿意给,那就按他说的来给他计算。如果不愿意,大可不支付,让他提请诉讼,告赢再说。他考虑时间成本,或许会放弃加班费的诉求。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1.5个月工资补偿,未到期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3个月工资补偿。补偿的工资是她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加班费、福利费等。加班的话,一般公司的规定是先申请再加班,否则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先说补偿这块,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提前30天通知,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做代通知金,然后。工作了1年2个月,那1.5个月工资补偿。一共是2.5个月工资。至于你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补偿的工资是基本工资还是所有工资。我建议你先去看看劳动法关于工资的定义。
然后是加班这块,要看贵公司对加班是如何介定的,是只要延时下班就算加班,还是要先申请了的延时下班才算加班,还是必须是公司要求的延时下班才算加班。只要是符合公司规定的加班,就应该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