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背景:
1.五年前我单位协议接收了另一家单位B,并接收了B单位的全体员工,其中一些转为劳务派遣制,另一些服务性岗位转为物业外包人员
2.我单位与物业公司C签订物业合同,所有物业人员走物业费用,但我公司从B单位接收的人员,物业公司仅给开具物业费发票,未实际管理
3.现当时接收的一名员工D(年龄58岁),在工作五年后,向我单位提起仲裁,要求赔付因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二倍工资以及这期间欠缴的保险费等。
请问这种物业员工可以向我单位提起仲裁么?虽然物业未参与实际管理,但我单位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该员工是否应对物业公司提起仲裁?作为实际用工单位的我单位应做如何处理?
该员工是否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物业公司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与物业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且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缴纳了社保,你们公司再提供你们与物业公司的外包合同,就基本可以认定该员工是物业公司的人,与你们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你们公司不需要承担他的诉请。
如果没有上述合同,且物业公司也没有缴纳社保,恐怕你们公司会被认定为与该员工具有事实劳动关系,你们认为的外包可能会被认定为假外包,这就非常被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