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大大,我们公司一个女员工,发现自己怀孕了,可是她的直接上级不想让她继续留下,他们部门领导也支持他的上级的意见,不要她,可是领导并不知道她怀孕了。那个女员工找到我们,说她的合同明年3月到期,是不是按照劳动法孕期是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跟她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平时这个女员工也没过错,跟同事的关系也挺好的,所以如果直接让人事部去处理这个,我觉得还是有点儿站不住脚,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会不会产生劳务纠纷问题呢?
合同到期,但是女性处于三期期间,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顺延劳动合同,顺延至三期情形结束,不是续签。
劳动合同顺延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备注,也可以企业单方通知,如果你们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会的
这样真的是歧视女性哦
如果真的要解除 建议协商一致 给补偿吧
不然他一高一个准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也说明了,劳动合同期满,有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由此可见,会存在一定的劳务纠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