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工资基数的问题,各地存在不同的规定,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司法实务中存在很多疑难问题例如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追诉期限、举证责任等,在汇总了各地法规后发现,各地作为加班基数的标准并不一致,具体包括如下13种计算标准:
第一、以劳动者主张权利或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前12个月工资为基数,例如江苏等地区;
第二、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例如深圳、安徽、新疆、青岛等地区;
第三、以当地同行业工资收入水平和双方当事人劳动惯例为基数,例如广州;
第四、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例如佛山;
第五、以员工实际收入的70%为基数,例如上海、温州;
第六、以实发工资基数,例如北京;
第七、以应得工资作为基数,例如天津;
第八、以加班加点发生前或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例如重庆;
第九、以相同岗位人员同期平均工资确定,例如重庆;
第十、以员工离职前12个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平均工资为基数,例如湖北、郑州;
第十一、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例如郑州;
第十二、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例如泸州;
第十三、以员工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为基数,例如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