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临时工”、“工勤人员”的问题
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一律平等。因此,过去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称谓已不复存在。对临时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依然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
“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不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如驾驶员、清洁工、门卫等。用人单位与这些人员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但可按月支付)、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同样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若通过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劳动者与这些家庭或个人之间系雇佣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的保险: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关于试用期的问题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最长试用期为六个月,但并非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可以在此限度内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约定的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也不同,具体体现为: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别签订试用期合同和劳动合同,仍然不能突破法律对试用期期限的限制。
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也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四、关于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界定
提供劳动的一方和接受劳动的一方,二者之间究竟是属于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直接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适用劳动法律规范,关系到提供劳动的一方在遭受人身损害时,二者之间应适用一般损害赔偿规则还是工伤赔偿规则(就用人单位而言,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
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应主要考察以下因素:(1)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关系中,其主体之间形成的是职业上的从属关系,劳动者是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对内享受和承担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本单位的管理,对外以本单位的名义履行职责,且劳动者违反管理规定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内部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提供服务的一方并不是接受服务一方的成员,除提供服务外,不受接受服务一方的管理,接受服务一方也无权对提供服务一方进行处分。(2)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否稳定,劳动工具及生产资料等由谁提供。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较稳定,劳动者只需提供劳动力,其他如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劳动安全保护、福利均由用人单位保障。而劳务关系中,服务过程的实现一般无需接受服务的一方提供生产资料,接受服务一方也不向服务方提供劳保福利。(3)劳动关系中,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系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都是单位或都是个人,或者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个人。
五、关于工伤的问题
与用人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其办理赔偿事宜,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单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所有工伤赔偿费用。
职工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有过错为由,拒绝按工伤标准赔偿,除非该职工的伤害后果属于法定的被排除于工伤之外的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的排除情形:(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关于劳动者因单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企业培训费的赔偿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了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关于社会统筹保险的问题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强制征收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每一种保险的缴费标准都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各自承担法律规定缴费义务。法律规定的保险类别、保险费缴纳标准、以及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来改变的。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常常将应当缴纳给有关部门的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有的单位往往还同时约定由劳动者负责将该款项缴纳给有关部门。这一做法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为该劳动者向有关部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征缴机关随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该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