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件
1、案情简介:到达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张三,男,1971年7月4日出生,原为山东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员工。2021年7月4日,张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双方并未协商变更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并缴纳社保至2024年7月。
然而,2024年7月17日,张三突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06年6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举动引发了双方的争议。
2、法院判决结果:劳动关系不因达到退休年龄自然终止
一审法院判决: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法院指出,张三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即便公司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也无法立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但法院认为,这一过错并非张三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原因,因此自2021年7月5日起,张三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张三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5日自然终止,且张三提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改判!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并不必然终止!
二审法院则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了纠正。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必然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自然终止。
用人单位有权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继续用工延续双方劳动关系,或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建立其他用工法律关系。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张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并缴纳社保至2024年7月的事实,因此应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24年7月。
同时,二审法院指出,因公司与张三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1年4月至2024年7月持续存在,故张三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请求并未超过时效。
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张三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