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介绍】
秦某于2019年6月入职公司。
2025年4月2日上午,秦某通过微信向公司冯某发送消息:“老板,我已经下定决心,不能在继续干下去,我希望上次罚款的600给我,你慢慢找人吧?”
冯某回复语音:“你要想走呢,你说你干到什么时候,你说好。”
秦某回复:“明天也可以不来了”“下午也行。”
冯某:“你不要跟我瞎扯,你这个价格我都是对你很照顾了。”
秦某:“老板,我是确定干不下去了,你就安排人来接替我的工作”“其他多说无益。”
冯某:“随便你吧。”秦某:“嗯,那我什么时候不用来了。”冯某:“等我找好人。”
仲裁庭审中,秦某自述其于2025年4月5日晚上向冯某表达“被你罚怕了”“不想干了”。
秦某称“不想干了”的意愿之前就表达过,第二天仍会继续上班。但这一次其在第二天上班时发现进不去上班地点,电话、微信均联系不到老板。
2025年4月23日,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为由为秦某办理了退工减员手续。
秦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一审法院,主张公司未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其亦未写离职报告。
秦某认为其正常去上班,公司将门锁了将钥匙拿走了,逼迫其离职,不给其提供工作岗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40000元。
公司主张,秦某于2025年4月2日通过微信发出离职申请,后表示干不下去了,安排人来接替工作,所以系秦某自行离职。
02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否向秦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一审判决:劳动者主动提出“不想干了”,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秦某明确向冯某表述“不想干了”,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明确其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
其第二天进不去公司,即用人单位同意不再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劳动者秦某主动提出“不想干了”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秦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不想干了”系情绪性陈述,公司关门拒不提供劳动条件系违法解除
秦某上诉理由:我并非主动离职。我虽表达“不想干了”,但该表述系因公司长期罚款、恶意克扣工资导致的情绪性陈述,并非明确的离职申请。
2025年4月6日,我正常上班,但公司关闭车间门、拒绝我进入工作场所,且拒绝接听我电话、回复微信。
我认为公司实质是拒绝提供劳动条件,以行为方式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系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判决:解除权系形成权,自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认为,从查明事实来看,2025年4月5日,秦某确实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虽然秦某称其只是一时情绪表达,并非真的想辞职,但解除权系形成权,自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次日即关闭厂门,表明亦同意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系由秦某提出后解除。
至于为秦某办理退工停保,系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公司的后续事务处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解除性质的认定。
一审判决驳回秦某有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5月11日
案号:(2026)苏05民终3499号
03
【实务要点】
1. 辞职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使形成权。一旦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用人单位同意或批准。
2. “情绪性辞职”的认定风险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沟通中明确表达“不想干了”“确定干不下去了”等言辞,事后以“一时情绪表达”“并非真实意愿”为由反悔的,法院可能不予采信。成年人应对自身明确的意思表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