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不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出,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还能以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吗?实务中有两个时间节点要注意,期满后一个月内、期满后超过一个月,结果完全不同。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日,张三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张三继续在公司工作。
2025年2月26日,张三通过微信问“你昨天说我手上事情做完就可以走,那公司这边准备什么时候给我做下交接工作呢”,李四回复“没事你今天不用来了”。
张三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
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于2024年11月30日届满,未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张三仍在公司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在延续,此时公司的通知不能认定为通知张三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而应认定为通知张三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主张张三存在违反廉政管理规定的情形决定不续签合同,因张三未移交归档材料导致2025年1月15日才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在案证据体现公司要求张三离职的理由是微信聊天记录中体现的“手头事情做完了就可以离职了”“你手上东西弄完没,弄完今天就可以走了”以及谈话过程中提及的工作态度、效率、业务完成量问题,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张三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综上,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且属于违法解除。
公司上诉
张三与公司之间系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书面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并非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司仅需向张三支付一倍的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张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于2024年11月30日届满,即使截止公司主张的2025年1月15日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时,也已经超过一个月,故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通知张三离职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情形。
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张三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向张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赔偿金、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号:(2026)闽01民终14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