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员工做错什么了,一上来就是制度/法律/协议,而不太讲“情”或“理”,很可能就会凉了心,而且会连带其他员工啊,这是员工管理中应当要平衡而且是不能绕过的问题。
法与情理的平衡
两极化用工,不知道是“没办法的办法”,还是“外界不明究里的揣测”,如果能够“完善竞业协议”又做好“平时员工管理”,避免两极用工,当然是最好的,但也是企业可以无限靠近的,比如:
1,竞业协议早些签
签竞业协议,最好就在入职时搞定,避免入职后再找员工时遭遇各种理由和借口而拖延,如果入职时不愿意签,那就与领导和用人部门说清楚“此人最好不要入职”,如果用人部门或领导要求入职,就让他们“签字同意”,而HR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来,避免后来出事推责任。
在现实中,不少单位将签协议的对象扩大化,其实也没必要,重要的管理、营销、设计、市场等人员是必须的,有的单位也将市场、营销、设计等全员化签订,这也不好说什么。但是,有的将基层管理人员或者一些普通员工也纳入,就有点扩大化。
比如:将一个电工纳入签竞业协议,难道怕他将公司维修什么设备的资料、水平透露出去,或者怕他兼职去做什么私活儿。
一说出来是不是就觉得好笑,有的东西,你越想控制,人家就越想办法钻空子,就象沙子一样,捏得越紧越容易漏,哪里有算计,哪里就有反算计,只是程度和表现形式不同,要知道,是“正常人”都不是傻子。
个人认为,正常签就是,具体哪些岗位要签,HR可以与公司领导事前商量好,也可以一年一更新,或者临时研究讨论,但一旦定了,就不要随便改变。
当然,既然是协议,就要写完善,相关法律人士参与进来是应该的,同时吸收公司平时员工管理中的一些经验教训;同时,给被签员工说清楚/讲明白;要现场签,不能带回家看了再说;如此小心过分的人,不录也罢。
至于协议中的竞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反处理、补偿金等,最好依法,不要想什么就写什么,法律对这些方面是有不少规定的,不合法的约定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2,天价索赔
员工违反竞业协议或保密规定,情理上是说不过去,也是违法的,站在企业角度,理当依法主张权益,表面看,合情合理合法,完全站得住脚。
但是,凡事都有一个度或平衡的问题,企业索赔,站在企业或法律角度,是完全应当的,但是,如果站在员工特别是现在仍然在职的员工角度,会有什么感受呢?
我们可以将现在在职的员工,就是否有违反竞业协议规定行为的,分成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还没违反的,但并不代表今后不会违反,也不代表内心深处不想违反;二是已经有违反行为,但可能没被发现,或者没被公司处理;三是根本就不想不敢不愿意违反。
第三种人,根本没有讨论的必要,第一二种,在现实中,恐怕是有不少的啊,如果他们看着公司现在处理那些人,很可能是他们熟悉或曾经的同事,如果一旦想到“自己可能有那一天”,会是什么感受,会有什么提前准备的动作。比如:隐藏或销毁相关事实或证据,提前离职,或者其他保护自己的动作。
当然,如果企业进行的天价索赔,只是抓那些特别出众的典型,而不是“来一个抓一个”或者“宁可怀疑所有,不可放过一个”的做法,就有些不同了。
3,过犹不及
不管是竞业协议签订的条件或范围对象的过分严格,还是索赔的过于天价,这都是压在全体员工头上的达摩克利剑,员工随时处处都会设防。
用工的过分或极端或严苛,明白的人,都会由此及彼的联想,这些不平常的变化,往往预示着企业经营的非良性,特别是营销或产品更新换代遇到了不小的困难,甚至被同行挤压有些喘不过气,否则,不会“出此下策”。
企业真正的技术或人才或市场或资金,绝不是通过一纸协议或若干个天价成功索赔就可以稳住或提升的,相反,越如此,越恶化,血的事实和教训还少吗。
4,员工管理
任何人,都想挣更多的钱,特别是那些有一定水平和能力的人,此时不发挥,难道等到“没用处”时才后悔吗。
站在员工角度,要充分理想这种“不想被协议住”的想法或做法,那么,企业是不是要充分考虑到“足够的待遇福利”,否则,人家在外面或其他地方完全可以挣到多少多少,凭什么一直被绑定在你这里。
另外,平时的人文关情,甚至家庭后顾之忧协助解决,用更多方位和层面的东西去“留心”,而不是仅仅用冰冷的协议来维系。
管理有水平,即使不签这个协议,不少员工也会为企业忠心,管理水平差,再签多少协议,员工也会想办法钻空子。
如果员工做错什么了,一上来就是制度/法律/协议,而不太讲“情”或“理”,很可能就会凉了心,而且会连带其他员工啊,这是员工管理中应当要平衡而且是不能绕过的问题。